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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7 0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铸安”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清理、废止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市、县、乡、村四级“五个全覆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和下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有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培训、考核情况要如实记录并规范存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纪检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考核年度内,出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优评先,个人不得提拔。

(五)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政府成立,有关单位参加,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性质较严重、影响较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六)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执法协作、乡镇(街道)委托执法、行政村(社区)配合执法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七)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安全县的监管执法,建立并推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道路事故易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道路安全专项整治,改造提升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道路电子监控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公安消防机关要以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强化城市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充分发挥安防工程、防控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综合作用,在高危行业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性机制,构建“两道防线”,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建设全市统一的危化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强化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要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执行“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暗访暗查制度,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取缔、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曝光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纳入事故责任追究体系,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逐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

(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提升企业预防事故能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利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并与省平台联网,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配套系统建设,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十三)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定工作流程图,提高审批效能。同时,要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核查,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四)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以及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有据。要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十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并向微博、微信平台扩展,畅通隐患和事故举报监督投诉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保障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落实监管责任。要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专项资金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科学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十九)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执法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建立集中学法制度,结合“机关集中学法月”等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适时安排专题法制讲座。

(二十)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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