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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时间:2023-05-27 13: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重大行政执法

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规定,报送县法制办备案审查的制度。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局重大粮食行政执法,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四项规定数额的;

(六)拟做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供应资格、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决定的;

(七)拟做出不予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资格、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供应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处室(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局以下重大行政处罚需要向县法制办备案:

(一)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供应资格、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经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并于本局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5日内报省法制办备案审查。

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规定,协助县法制办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局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未按规定备案审查,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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