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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桂平市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6 15:10:07 来源:网友投稿

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干部职工脱贫摘帽工作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鼓励脱贫摘帽的正向激励机制,切实加快我市脱贫攻坚步伐,确保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桂平市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桂平市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


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干部职工脱贫摘帽工作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鼓励脱贫摘帽的正向激励机制,切实加快我市脱贫攻坚步伐,确保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桂平市干部职工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切实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突出扶贫成效的精准考核机制,把“点对点”精准到位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引导乡镇、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快全市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实施主体

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一)责任单位

1.各乡镇党委、政府;

2.市扶贫办;

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

4.挂点联系单位

(二)责任个人

1.市委、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

2.挂点联系乡镇的市处级领导;

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4.挂点联系乡镇的市(中、区、贵港)直单位干部;

5.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

6.贫困户结对帮扶责任人或帮扶联系人;

7.乡镇在职在编村“两委”干部。

四、考核内容

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和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

(一)贫困村脱贫考核程序

贫困村脱贫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传动员→贫困村提出脱贫申请→乡镇组织核查并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桂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在拟脱贫村所在乡镇公示5天→桂平市形成初审意见报贵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贵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和表格)→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并批准摘帽→结果在桂平市公告5天→报贵港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评估

(二)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程序

对贫困人口退出实行“双认定”,即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提出脱贫申请后,由乡镇组织脱贫验收工作组,包括市乡干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等,严格按照“八有一超”标准对贫困户进行脱贫验收,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均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贫困户脱贫“双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传动员→贫困户提出申请→入户核查认定→行政村评议→评议结果公示3天(行政村)→乡镇审核评议结果→乡镇审核结果公示3天(行政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行政村公告5天→建档立卡系统标识→报贵港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评估。

贫困人口脱贫“双认定”每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其中2016年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措施

1.对乡镇党委、政府:

按桂平市计划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绩效考评总得分加2分,每多脱贫1个贫困村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加10分;每多脱贫1户(以“双认定”为准,下同)贫困户绩效考评总得分加0.02分(超额完成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贫困村的贫困户不列入计算范围),上不封顶。

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的贫困村奖励10万元,完成脱贫任务的其他村,每超额完成一户的按1000元每户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乡镇扶贫项目建设及后续发展。

对超额完成年度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和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的乡镇,且表现突出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优先推荐提拔重用,优先作为评优评先对象,该乡镇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时,原则上在该乡镇内部推荐产生。

2.对挂点联系单位:每完成1个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的奖励3万元扶贫工作经费,按计划每提前完成1个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的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加2分。

3.对贫困村:对属于2016年预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凡是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的奖励9万元;对不属于2016年预脱贫摘帽,但是提前完成脱贫摘帽任务的贫困村,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脱贫村后续发展和扶贫工作经费,同时保持扶持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

4.对非贫困村: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的,按所完成脱贫户数,每户奖励500元;超额完成脱贫任务的,每户奖励800元;未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的,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该村后续发展和扶贫工作经费,同时保持扶持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

5.对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对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完成所驻村脱贫工作任务的,按每个村给予奖励2000元作为该村后续发展和扶贫工作经费。

6.对在脱贫摘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在编村“两委”干部:属于2016年预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完成脱贫摘帽任务的,村“两委”干部每人奖励1200元,提前完成的奖励2000元;非贫困村和不属于2016年预脱贫摘帽的贫困村,按计划完成的每户奖励10元,超额完成的每户奖励30元。

7.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工作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工作组完成2016年度各自工作目标任务的,各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加5分,成员单位加1分。

8.对在脱贫摘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所联系帮扶的全部2016年预脱贫摘帽贫困户在今年预期脱贫,且其他原本不属于2016年度预脱贫摘帽贫困户,但经帮扶责任人帮扶后提前在2016年度脱贫摘帽的,其2016年度考核优先作为评优评先对象,优先推荐提拔重用。

以上涉及到的资金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程序正当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扶贫工作经费给予奖励。

(二)处罚措施

1.乡镇不完成脱贫任务的结果运用。凡2016年脱贫任务不完成的乡镇或第三方随机抽检评估不通过的乡镇:

1)对该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启动问责,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对该乡镇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3)对挂点联系该乡镇的市处级领导,在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4)对挂点联系该乡镇的市直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挂点联系该乡镇的中、区、贵港直驻浔单位,由市向上级相关部门建议在本年度绩效奖励中给予相应降级处理。

5)对该乡镇行政村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该乡镇行政村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为中、区、贵港直驻浔单位派出的,由市向派出单位建议在本年度绩效奖励中给予相应降级处理。

6)扣发未完成任务的在职在编“两委”干部本年度绩效奖金的80%作为全市扶贫基金。

7)对该乡镇的帮扶联系人(中小学教师职工、卫生院医护人员),未完成年度贫困人口帮扶任务的,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结对帮扶责任人不完成帮扶任务的结果运用。第三方随机抽检评估贫困户评估不通过的,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结对帮扶责任人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或扣发50%的绩效工资。

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工作组不完成脱贫任务的结果运用。

1)资金政策专责工作组由于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筹措不到位、拨付不及时,致使资金沉淀影响扶贫项目实施,造成项目建设任务不完成或不达标,全市小额信贷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的,对资金政策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2)基础设施专责工作组由于项目统筹安排不到位,导致贫困村、贫困户“有饮用水”“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屯”“有稳固住房”“有宽带网络”“有广播电视”“有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不完成或不达标的,对基础设施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向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及市文广局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3)产业开发专责工作组由于贫困户、贫困村产业发展未能达到上级验收标准的,对产业开发专责小组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市林业局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4)移民搬迁专责工作组由于当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未完成的,对移民搬迁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移民局、市国土局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5)公共服务专责工作组由于统筹协调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及时造成“有转移就业”“有义务教育”“有医疗保障”“有最低生活保障”等指标不完成或达不到上级验收评估标准的,对公共服务专责小组主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新农合办及市民政局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6)组织保障专责工作组由于贫困村扶贫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选派、管理、考核等工作不到位,“有好班子”不达标造成年度评估验收不通过的,对组织保障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7)综合协调专责工作组由于宣传报道、综合协调、联络沟通、上传下达、安排部署及总结汇报等工作不到位,导致宣传报道、总结汇报等工作验收不通过或者因工作不到位致使其他扶贫工作验收不通过的,对综合协调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扶贫办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8)绩效考评专责工作组扶贫绩效考评等工作不到位,协助市扶贫办做好我市扶贫各项工作不到位,致使我市扶贫绩效年度考评不合格或年度评估验收不通过的,对绩效考评专责工作组主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专责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专责组可对不完成相关工作的相关单位提出处罚意见。

4.市扶贫办不完成任务的结果运用。由于收集资料不齐全、数据统计不准确、上报材料不及时,造成第三方随机抽检评估不通过的,对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在本年度单位绩效考评原评定结果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对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在本年度绩效奖励原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5.督查制度、通报制度、协调制度执行结果的运用。因脱贫摘帽工作,年内被贵港市以上(含贵港)“黑榜”通报1次或市本级“黑榜”通报2次以上的个人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贵港市以上(含贵港)“黑榜”通报2次或市本级“黑榜”通报3次以上的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有干部职工被贵港市以上(含贵港)“黑榜”通报1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扣0.1分,通报2次以上的扣0.3分;被市本级“黑榜”通报2次以上的扣0.1分,通报3次以上的扣0.3分。有干部职工获贵港市以上(含贵港)“红榜”通报1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加0.1分;获市本级“红榜”通报1次的加0.05分。

单位年内被贵港市以上(含贵港)“黑榜”通报1次或市本级“黑榜”通报2次以上的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扣1分,被贵港市以上(含贵港)“黑榜”通报2次或市本级“黑榜”通报3次以上的扣3分。单位年内获贵港市以上(含贵港)“红榜”通报1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加0.2分,获市本级“红榜”通报1次的加0.1分。

七、职责分工

(一)属责任单位绩效考评等次结果的确定工作,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初审,报市委审定。

(二)属责任个人问责的启动工作,由市纪委提出,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属责任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八、其他

(一)各考核对象必须本着高度认真、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摘帽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脱贫摘帽名誉,享受激励政策的,撤销、收回其各种奖励,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职责的,如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绩效奖励等次降等的,只作一次降等级处理。

(三)责任个人出现绩效奖励等次降等但其所在单位没有年度绩效奖励的,则从其绩效工资里按降等等次扣除相应金额的绩效工资。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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