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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7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按照《张家口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部署,我局定于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按照《张家口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部署,我局定于5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为抓手,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预防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继续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局面。

二、工作目标

1.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对风险分类分级、建账立卡,非煤矿山重大风险建档率、标识率和管控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率、管控到位率“四个100%”。

2.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排查覆盖率和整治到位率“两个100%”。

3.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零”事故。

4.全县尾矿库安全度汛,实现“不溃一坝、不死一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

结合年初非煤矿山监管工作部署和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县局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攻坚行动动员会,按照本方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本单位攻坚行动方案,对攻坚行动进行细化落实,确保工作责任明晰,措施具体,并在610日前上报县局。

(二)集中攻坚阶段(61日至10月中旬)

1.隐患排查治理。结合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全县非煤矿山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各类生产安全隐患。中介机构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赤城县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方案》(赤安监〔201612号)规定的排查内容对排查的非煤矿山逐项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逐一填写存在的问题,总结编写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提出具体整顿措施。局矿山监管一、二股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家“会诊”意见,依法下达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指令书。

2.风险辨识与管控。一是建立健全风险辨识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有关要求,结合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识别制度,对各矿山、各岗位、各作业点进行风险辨识,明确危险源、危险因素、导致后果,制定应对措施,指定责任人,在岗位、作业点醒目位置树立警示标志卡(样表见附件1),建立起完善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档案。二是完善风险防控工作。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体系。三是严格风险分级。结合隐患排查结果,企业安全标准化及诚信体系建设情况,对照风险防控分类分级标准,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ABCD级企业分级管理,并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变化,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做到动态化评估分级,确保跟踪监管。

3.组织开展督导执法检查。县局矿山监管一、二股联合执法监察股,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及D级企业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严厉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下旬)

全县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向县局矿山监管一、二股提出验收申请,县局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进行验收。各整改企业要在1015日前将本企业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局矿山监管一、二股。县局对全县非煤矿山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0月底前报市局非煤监管二科,同时积极配合市安监局对我县攻坚行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职责分工

(一)隐患排查与整治

1.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非煤矿山攻坚行动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组织开展攻坚行动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2. 中介机构负责排查具体的安全隐患,帮助企业分析安全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

3.矿山企业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和风险管控工作,按照市、县安监局整改指令和中介机构的整改意见,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督导执法检查

1.县安监局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领导等情况进行督导,并按照执法计划安排,对在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2.配合市安监局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对整治措施的落实与安全隐患的消除情况等。督查中介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程序与方式,人员配备、支持保障、责任落实情况,提出整治措施的针对性与合理性,工作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三)风险辨识与上报

矿山企业负责风险辨识、汇总、建档,并按照风险级别、事故隐患级别分级上报:A级风险和一般隐患要报送到乡镇一级,B级风险要报送到县一级,C级风险要报送到市一级,D级风险和重大隐患要报送到省一级。县局矿管一股负责采选一体企业,矿管二股负责选矿企业的风险辨识、汇总、建档、上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对于发现的D级风险和重大隐患,县安监局要立即填报《非煤矿山D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统计表》(附件2),并向市局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督导,以查促改

加强攻坚行动期间安全督导检查,督促企业按照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未按时组织隐患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提请县政府实施关闭。充分利用诚信体系、黑名单、标准化、行政许可等手段,持续保持全县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

(二)认真排查,严格分级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的非煤矿山企业,直接列为D级风险,要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一是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地下矿山;二是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露天矿山。

(三)严格执法,“一票否决”

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1.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2.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3.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四)充分准备,全力防汛

一是要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继续实行县处级领导“包保重点、乡镇干部包保行政区、安监局全体干部职工包保全县尾矿库”的包库责任制,确保全县尾矿库安全度汛。二是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三是要组织尾矿库企业制定《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填报《尾矿库防汛情况表》,做到监管范围内尾矿库全覆盖。

(五)准确定位,及时报告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要立即告知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及时向市、县局报告。县局监管股根据安全隐患情况依法下达整改指令,需要停产、停建的要告知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在排查完每个企业后应及时形成排查报告,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市、县安监局职能科室。

(六)积极调度,严格问责

全县非煤矿山攻坚行动期间实行定期调度,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要在每周二下午5时前向县局矿管二股报告7日内隐患排查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成效等(含附件34),要做到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攻坚行动中不走形式、走过场。

(七)严明纪律,加大监督

局相关股室及中介服务机构要自觉践行中央、省委“八项规定”及“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活动中不搞收费、不搞摊派、不乱罚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出现。对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治不彻底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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