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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7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城市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

 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城市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机关根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高清影音监控等设备,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县法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城管执法局的各种表、

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城管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现场实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城市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第十一条  对特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城管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施现场执法事项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依据执法事项性质、类别和记录需要,可分别使用四类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被管理人或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城市管理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城市管理执法管理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被管理人或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管理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城市管理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被管理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管理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特定场所或执法管理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管理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城管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城管执法办公场所以外实施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城市管理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城管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七条  县城管执法局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被管理人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县局建立现场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应用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县级城管执法的授权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城市管理人员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专用电脑中。导入后24小时内,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录入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建立影音监控资料存储专用服务器,将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行政执法的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其他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对特定行政执法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并报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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