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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三篇】

时间:2022-04-17 12:25:01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3篇

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篇1

普及宪法知识 增强宪法意识 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宪法实施
作者:
来源:《浙江人大》2016年第12期

        2016年12月4日是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位于杭州北山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当天开馆。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宣布开馆,并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为陈列馆揭幕。夏宝龙宣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并致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中宣部副部长鲁炜、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冷溶、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负责同志,省委副书记袁家军出席开馆仪式。茅临生主持开馆仪式。

        夏宝龙在致辞时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的重要意义,对陈列馆发挥好作用寄予厚望,并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鲜明态度和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一定要深刻学习、用心领悟、抓好落实。

        夏宝龙指出,浙江杭州是“五四宪法”的起草地。因为“五四宪法”,浙江杭州在中国宪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获得了弥足珍贵的历史财富。宪法和法治的力量推动着浙江社会稳定与进步、经济发展与转型、民富与民安齐头并进,浙江的实践充分彰显了宪法的力量。我们要把抓好宪法贯彻实施作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首要任务,作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生动实践的重要保证,真正履行好宪法使命,在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上扛起责任、作出表率。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依宪办事,必须大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篇2

宪法知识讲座

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克州司法局党组书记 黄耀辉今天和各位沟通的内容一、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概 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 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 的是依宪执政。概 述 二、现行宪法由四部分构成现行宪法由四部分构成: 1、序言和总纲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3、国家机构 4、国旗国徽首都国歌 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国家的根本大法 5、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国家的总章程 6、宪法规定公民的基 本权利 3、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7、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 于首要地位 4、最高的行为准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第一条:为 第一条;为了发展了发展基础 宪法 教育事业,提高全教育,促进 民素质,促进社会社会主义物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依据神文明建设,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宪法,制定本法。依据宪法, ……制定本法。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 宪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权力机关、立法权) 国家主席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行政管理权) (审判权) (检察权) (军事机关)各部、委员会国家一切 通过 宪法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地 人民 交权力属于 国家 给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把 权力 国家权力 宪法 政府 法院 检察院 约 束 约 束 行 使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公共权力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 五分之一提议 三分之二通过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普及及讲座讲稿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这也是宪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一)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5、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7、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经典案例

黄海波案件概况: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新浪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 ,称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某饭店将正在嫖娼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当场抓获。 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海波已经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月31日,黄海波15天的拘留期满,但出乎公众的意料,黄海波并未被释放,而是于当天上午又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此举立即在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等社交网站引起舆论爆炸;众多网友及知名人士纷纷表示同情,呼吁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黄海波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欲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2014年6月7日,国内法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该制度,并联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然而仅仅过了1天,也就是6月8日,黄海波就出于各方面考虑,通过其工作人员在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他“不复议、不诉讼”。

2014年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发布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播出由“吸毒”、“嫖娼”等有“劣迹”艺人所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也不得邀请“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电视节目,此举再度引发公众及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关注。

点评:收容教育制度的由来及存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收容教育制度长期以来之所以受到人们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缺乏显见的合宪性与正当性。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根据以上《决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规定 :“对卖淫 、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该“决定

”,收容教育最长可以限制公民2年的人身自由,这种处罚比依照刑法对某些轻微刑事犯罪所作出的处罚还要长。 收容教育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却未经司法机关审判,而直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执行,这种做法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长期以来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诟病。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这里的“法律”在概念上有严格的限制,应当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并没有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法律,只能算“准法律”,那么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以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1993年 ,国 务院根据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的规定颁布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本法所称的收容教育,其实质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强制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通过宪法条文,可以明确得知对于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决定权在检察院和法院,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而无决定权。宪法是母法,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应是无效的。

所以,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还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能成为“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收容教育制度”作为一项侵犯公民权利、有悖宪法精神的制度应当早日废除。 所以我们认为黄海波案正好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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