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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宁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6 11: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理行为,严格项目审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宁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宁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理行为,严格项目审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部门(审理小组)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局审计项目的审理职责由局审理小组承担。

第三条  审理主要采取书面报送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情况。

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实行二次审理制,第一次为预审理,第二次为正式审理。预审理是在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之前进行,正式审理是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之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小组进行预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调整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组讨论记录;(附件4

(五)审计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附件5

(六)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小组进行正式审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及其起草审计报告前对相关事项的讨论记录;(附件6

(三)审计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附件7

(四)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预)审理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过程及结果。(预)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向审理小组提交完整的(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审理小组应予以退回。

第九条  审理小组(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审计股室进行沟通。必要时,视情况可以派出审理人员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

第十条  审理人员负责提出(预)审理意见,编制(预)审理记录表(附件1、附件2),审理小组负责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3)。审理重大事项或遇有争议的审理项目,应当及时提请分管局领导召开(预)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预)审理会议一般由审理部门(审理小组)主持,分管局领导、审理人员、相关审计股室负责人、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其它相关审计业务股室的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邀请经济责任审计分局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审理小组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六)、(七)种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审计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

(二)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种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审计组予以补充、修改、完善,也可由审理小组直接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交审理小组按照程序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授权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局业务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审计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分局有关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拟制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并按有关业务文书发文程序进行审核,由局长审定。(附件8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议或分管局领导审定意见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按有关发文程序印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明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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