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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张北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7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张北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张北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张北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范文精选】


张北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最终解释权归张北县城乡规划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7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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