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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7 16: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房地产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范文推荐)


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房地产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处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房管处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房管处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股室的名称、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及执法人员清单;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房地产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房管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房管处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房管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房管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房管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房管处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房管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房管处行政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门户网站等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房地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县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稽查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房管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稽查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房管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局审核后公示;

(三)稽查科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局房管处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九条 房管处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房管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稽查科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处办公室公开;

2)县房管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稽查科报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3)稽查科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房管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稽查科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县房管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房管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房管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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