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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邯郸市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

时间:2023-05-25 17:1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工作,保障东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邯郸市城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邯郸市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邯郸市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



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工作,保障东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2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改造范围: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第三条 开发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政府作出开发改造决定,主导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工作的实施;借助市场的力量,引进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介入,以自求平衡原则实施村庄开发改造,有序推进东区建设。

(二)统一规划,分步改造。按照东区规划和发展定位,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分步推进。严格控制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各项规划指标,提升居住环境,打造生态、宜居的示范性新城区。

(三) 依法征收,拆建同步。为加快东区村庄开发改造步伐,对异地安置开发的,要优先落实安置用地,建设回迁安置房,以建促拆;对原址安置或部分原址安置开发的,坚持拆建同步,以拆促建,妥善解决村民的过渡和安置等实际问题。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补偿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程序规范合法,操作公开透明,补偿公平合理,拆迁和谐稳定。

第二章  开发改造政策

第四条 新社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按照打造东区生态宜居示范区的要求,村庄开发改造的新社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按照净用地不超过2.8控制。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1157号)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新社区建设项目净用地含配套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开发企业代建的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

第五条 东区村庄开发改造按拆迁腾地面积与供地面积11.23的比例供地,由开发企业通过摘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求平衡实施改造,并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旧改优惠政策。旧村庄拆迁腾出的土地无偿交给市政府。

第六条 前条所称村庄拆迁腾地面积包括:

(一)合法宅基地证证载面积;

(二)村集体公建房屋占地(村两委、学校、幼儿园等);

(三)村庄原址围合内的村庄道路占地。

村庄原址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不含村集体公建房屋占地和村庄道路占地)占村庄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村庄原址300亩以下的不超过10%300亩以上的不超过8%部分计入村庄拆迁腾地面积。超过部分的腾地面积按11供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建项目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旧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开发建设新社区项目用地和与之相连的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以内及绿化用地,由市政府收储供地,收储成本从原址土地出让金中核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供地范围内按规划条件建设产权调换房、配建相关设施和建设商品房。

第八条 村庄开发改造的社区建设,可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面积大小,在原地或就近异地,联村并建或单独建设新社区。

第九条 村庄拆迁腾地面积审核及自求平衡的土地补偿数量的确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东区村庄征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东区拟征收村庄申报列入市级征收计划,并纳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年度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邯郸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其辖区内的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和确认;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其辖区内的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和确认。

(三)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开发企业签订村庄改造协议后,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供地,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转、补偿、拆迁。

(四)产权调换房用地和开发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基金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等按《暂行办法》执行。

(五)东区村庄占地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应先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村庄征收安置费用进行预评估,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产权调换房用地和开发用地,实行分期出让,优先保障产权调换房用地供应。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须全部缴入项目所在的邯郸县或邯郸经济开发区财政,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专项列支用于原村庄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房建设和其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货币补偿资金交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后,启动原村庄征收拆迁工作。

(七)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征收费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邯郸市东区村庄开发改造办法》(〔201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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