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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邯郸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5 1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邯郸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邯郸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邯企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并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本办法中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负责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创新基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工作站、创新基地的申报、考核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

(三)协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四)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

第三章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申报

第六条 工作站申报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创新基地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工作站一般从运行情况良好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七条 在邯郸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创新基地。

第八条 在邯郸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站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和进站

第十条 设站单位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招收和进站工作,避免出现空站。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备承担设站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条 招收工作由设站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进站人员,由需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分别报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单位审批意见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身份证。

(二)国外博士生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单位审批意见表》一式四份;

2.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其它学位证书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身份证。

第十四条 进站审核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人员材料进行核实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设站单位联合流动站成立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面试,主要考查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考查合格后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三)申请进站人员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四)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单位审批表》、《项目立项表》,由设站单位、流动站和博士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科研课题、工资福利、在站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招收的博士后,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五)进站前须进行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的,不予接收。

(六)拟被录用进创新基地的博士后,由创新基地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流动站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七)拟被录用进工作站的博士,所在流动站属本省的,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项目立项表》、《专家审查表》和《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所在流动站属外省的,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经全国博管会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进站的博士后,均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博士后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负责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负责管理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单位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惩等。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他工作的;

(三)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未经同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六)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一)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对已定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二)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对完成项目研究的博士后,考核小组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项目研究情况和成果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结题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结合项目研发的要求,对其研发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该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资助,一年评审两次,资助金额为5万元(一等)、3万元(二等),可在全国博管会的网上进行申报;特别资助是对取得了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和研究能力表现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每年进行一次,资助金额为10万元,资助方式为个人申报和逐级推荐。也可申报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该资助一年评审两次,资助金额分别为6-8万元(A类)、3-5万元(B类)、1-2万元(C类)。资助方式为逐级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创新基地博士后只可申报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户,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居住地办理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入学手续以及报考(转入)高中和高等院校,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具体出站时间视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而定。博士后出站须经设站单位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满,应向设站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工作总结。设站单位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归入其个人档案。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研究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站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研究报告》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创新基地应及时将其出站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前,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档交设站单位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通过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凭上级有关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留本省工作的,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区)工作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应尽力把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留在本单位或邯郸市工作,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出站后愿意留在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采取选聘方式,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及退站,应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市企事业单位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补助,新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建站资助、项目研发匹配资助、研发成果奖励、博士后安家费等。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可申请政府人才资金资助,用于生活补贴、研发项目匹配资助等。经费由设站单位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3000//人的生活补贴;

(二)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提供与所获资助等额的匹配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做出较为突出贡献的,出站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发工作取得知识产权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邯郸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资金承担。

第八章  评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旨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设站单位进行定期分类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各设站单位开展自我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设站单位予以警示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提请上级撤销设站资格。建立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严格规范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评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建立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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