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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北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6 08:25:04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北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北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3号),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北海市委、政府的涉及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等重大政策以及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提出地方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制定和调整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政策措施及行政决定;

(四)制定北海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编制或调整全市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

(六)制定事关交通运输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交通运输重大专项资金使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八)议定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我局直属单位报我局审定的涉及重大交通运输政策、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

(九)其他“三重一大”等需由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工作,实行业务工作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互相配合的原则,业务工作机构结合本部门职能负责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业务工作机构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事项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或通过函调、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研。调研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委托调研的,须制定调研方案,并加强调研过程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及有关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函询、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并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业务工作机构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按照《北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进行。

第七条  业务工作机构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前,业务工作机构应及时、主动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决策基本情况,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的可行性说明,与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以及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业务工作机构要将相关会议记录及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由业务工作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同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分析。考察分析完成后,应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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