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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永年县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6 16:40:07 来源:网友投稿

永年县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汲取晋州市“9·8”非法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和县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永年县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永年县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永年县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晋州市9·8”非法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和县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61231日。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非正常手段或利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作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4.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以采代建;矿山勘探项目以采代探;矿山开采企业超层越界、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开采;

6.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

7.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

8.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9.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重点行业(领域)职责分工

(一)矿山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煤矿)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

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扣留。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供销部门配合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四)民用爆炸物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油气管道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油气管道项目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无证开采、超越审批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部门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油气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

(六)消防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

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对燃气使用的单位、用户的非法违法行为及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务、文广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七)道路交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文广新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九)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旅游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及宾馆、饭店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客运索道、旅游观光车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旅游住宿、景区、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涉林旅游项目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文广新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打击违法违法工作。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进行安排部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晋州市9·8”非法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深入贯彻落实914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行动起来,立即对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有力有效的打击措施和办法;要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重点打击内容和时间、范围、进度、具体工作指标等要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16929日前报县安委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落实

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行县、乡(镇)两级负全责、行业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有关工作。乡(镇)一级要侧重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和摊点的排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力量对乡(镇)排查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和摊点进行打击和取缔。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推动,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充分宣传发动,认真细致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墙报、专栏等多种方法途径,将打什么、为什么打、怎么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尤其向消息闭塞、认识不足的城郊、乡村和偏远地区渗透,把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叫响叫亮,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盯守等多种方式,利用早中晚、节假日等时间,对可能藏匿的区域、单位、场所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和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有问题能发现、早发现。全县公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于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43号),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媒体和社会群众对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积极性,使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四)部门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打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搜集研判工作机制,构建非法违法信息大数据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逐一建立台账;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要及时移交,属于本部门的,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解决方案、迟滞措施等,确保问题能够逐一得到解决和落实。要深入分析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通过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和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

(五)狠抓典型处理,营造高压氛围

专项行动期间,每个乡镇至少要抓出2个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处理,营造严打重罚的高压氛围。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六)不断总结提升,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结合起来,贯穿于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并上升为工作制度和规范,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请各乡镇、园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1227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县安委办。

县安委办联系电话:6666902  电子邮箱:ynanban@163.com。

全县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8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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