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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制度】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26 1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律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制度】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计生制度】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

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法制监督科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经历;

(四)熟悉卫生计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符合系列条件:

(一)委机关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在局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四)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办法的公职律师证书。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局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局机关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委机关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局机关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局机关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局机关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卫生计生工作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

(九)办理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合议和有关会议;

(四)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局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局机关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局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法制监督科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十条  各科室需要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法制监督科,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需提交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其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监督科报委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市卫计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卫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制度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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