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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7 16:50:09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有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796号)以及《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字〔2017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结构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蔚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县政府批准依法设立,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注册成立“蔚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各类产权交易的场所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九)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指导、监督经营主体对基本农田、“四荒”、林地等农业资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切实增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加农村集体收入。

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中心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鼓励以租赁、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交易。

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依照省级、市级交易平台制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制定县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授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关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关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未通过理由,书面告知出让人。

第十六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以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会同。根据会同约定,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向出让人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九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的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农村产权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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