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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蔚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7 17:00:06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货币化安置作用,提高购房券使用效率,根据《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蔚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蔚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蔚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货币化安置作用,提高购房券使用效率,根据《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蔚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蔚政发〔20165号)等文件要求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借鉴棚改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券,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标有补偿金额,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承接主体(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加盖公章的兑付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超市,是指县政府为满足棚户区居民个性化的住房需求而搭建的服务平台。房产超市内房源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根据棚户区居民要求,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和优惠政策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的房源。

第四条  购房券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留存,第二联由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第三联交由被征收人使用;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用于在县房产超市购买商品住房,也可按照规定直接兑换现金。

第五条  使用购房券购买房屋、兑换现金、找补差价、结算余款等行为,应在县房产超市内进行。

第六条  购房券的制作、发放、使用和兑付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着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第二章   购房券使用流程

第七条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实施工作组与被征收人依据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项目所在街村、实施工作组(项目具体负责部门或乡镇)填写《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金申领表》,经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提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予以确认;按照审批流程,经审查批准,且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按照被征收人意愿,发放给被征收人相应补偿金额的购房券。

第八条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购房券使用期限;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持购房券在县房产超市购买商品住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可依被征收人意愿经批准续期一次,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未选购的,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有关标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县房产超市选定商品住房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购房券支付房款。

第十条  购房券须一次性使用,且仅限于以下行为:

1.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的,其至少购买一套房屋,若有余款部分,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

2.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的,其购房总款超出券面金额,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申请兑付未消费的购房券时,由被征收人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兑付申请,填写《购房券兑付申请表(个人)》,并提供身份证和原件,经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农发行三方审核确认后,收回购房券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按照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以办理银行卡的方式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兑付购房券时,由开发企业填写《购房券兑付申请表(房企)》,并提供购房券、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被征收人领取余款证明等,经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农发行三方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兑付。

涉及预售房屋的由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重泰投资有限公司和县农发行负责审核购房券相关信息,重点审查购房券是否真实有效、购房券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房屋所有权是否为持券人所有等信息。审核通过后,须及时在“购房券”注明“已使用”。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购买具体项目定向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购买县房产超市内除项目定向安置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可享受房地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同一房屋低于同期市场销售价的优惠价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购房券不计息,且仅限于被征收人本人使用,不得出让、倒卖。

第十七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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