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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张家口市万全区防汛应急预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7 17:15:05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万全区防汛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我区汛期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洪抢险、防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张家口市万全区防汛应急预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张家口市万全区防汛应急预案(范文推荐)


张家口市万全区防汛应急预案



 (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我区汛期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洪抢险、防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万全县山洪灾害防治暴雨预警指标分析报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人员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4.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驻万全部队和武警官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坚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抢险应急工作。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本乡镇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委办主任、人武部长(政委)、宣传部长、区政府(主管财政、城建、政法、文教卫生、农业、工业)副区长、人大和政协主管农业领导、部队首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政府办、水务局、市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安监局、发改局、商务局、交通局、文广局、民宗局、气象局、供销社、卫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教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同时,设立城市防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局局长兼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防指

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副指挥长及部分成员的职责分工:

政委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重大决策和组织保障工作。

指挥长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重大决策的协调和实施工作,主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长(政委)和部队首长负责部队和武警抗洪、抢险、救灾等组织协调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财政副区长区级防汛抗旱抢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副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委办主任协助政委抓好全区防汛抗旱的组织保障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城建的副区长分管区城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宣传部长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的宣传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文教卫生的副区长负责全区学校的防汛安全和灾区的疫情控制及救死扶伤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工业的副区长负责全区矿山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政法的副区长负责组织维护抗洪抢险和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农业的副区长分管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侧重协调好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人大、政协主管领导协助主管农业副区长抓好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成员区防办主任协助主管农业副区长具体落实全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主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

指挥部成员区城防办主任协助主管城建副区长具体落实城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主持城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全面工作,抓好城区防汛抗旱规划制定,及时做好灾后建设的规划、设计。

2.2.2区防办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防汛工作制度、规定及措施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水库、堤防安全度汛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洪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3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具体抓好所负责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行业管理,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及洪水预报,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订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计划和防洪抢险预案,组织水毁工程的建设和修复,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             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落实,承担城区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城区度汛方案和城区防洪排涝预案;负责制订城区防洪预案,开展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城区居民安全。

区武装部:负责驻军、武警部队参加全区抗洪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防汛抢险队伍。在汛情危急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组织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区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在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及时查处各类影响防汛安全的案件,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防洪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资金、防汛指挥系统建设资金、区级防汛抢险物资专项储备资金的安排落实,保证及时下拨,并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城乡防汛规划,及时做好灾后建设的规划、设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矿山企业安全度汛的监督管理,监督编制落实矿山企业和尾矿坝防洪度汛方案,制订和落实紧急情况时下游群众的避险撤离方案,组织矿山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完善防汛值班制度,确保安全度汛。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全区安排防汛抗旱经费、水毁工程修复的资金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做好发生重大险情和灾情时的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制订粮食储备供应应急预案,做好重点粮食储备单位的防汛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搞好洪、旱灾灾民的救济。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拨、供应和抗旱支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防汛抢险、抗旱车辆的配置调运工作。负责全区交通道路、桥涵度汛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制订并落实在建项目及其影响区的度汛方案,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预警警示标志,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区旅游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患意识。发布经授权的防汛预警信息。对在防汛抗洪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宣传报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导抗洪救灾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区洪、涝、旱等各类灾害灾民的生活救济,做好灾情核查及统计上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天气形势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预警预报和各类气象信息,提供旱情监测点土壤墒情数据,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区供销社:落实全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计划,协调落实抗洪抢险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订全区洪、旱灾区发生疫情时的疾病防治预案,在发生重大灾情时,负责迅速组织卫生医疗队伍对伤病员进行及时救助、医疗和灾后防疫灭病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监督管理,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实时监测地质灾害频发地点地质状况,落实预警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避险撤离方案,设置警示牌,发放“明白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区农牧局:负责全区抗旱期间农作物籽种调配和农业抗旱技术推广工作,搞好田间抗旱管理和旱情统计;及时分析洪、旱灾害农牧业减产趋势,为全区农牧业抗旱提供业务指导。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编制全区中小学校防汛应急预案,制订受洪水威胁区中小学校防洪安全规划并负责实施,对危旧校舍进行及时检查维修,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区供电公司:保障全区汛期电力供应。负责防汛抢险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和维护,确保防汛抢险用电。

区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确保汛期全区通讯线路畅通,搞好应急机动通信建设;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2.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防汛抢险工作。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道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抢险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我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洪水灾害时,区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辖区内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区防办。

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村组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准确及时报告。

3.1.2.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防办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乡村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区防指应组织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所淹没范围乡村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向区防办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区防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

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2.1.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及堤防和城区防汛方案、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3.2.1.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安全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1.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水库、堤防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河道洪水预警

3.2.2.1当洋河及五大沙河出现洪水时,沿河各乡镇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洪水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区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山洪灾害预警

3.2.3.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3.2凡有山洪灾害的区域,由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各乡镇应在区防御山洪地质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急预案。划分并确定全区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安排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防御洪水方案

3.3.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3.3.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1.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乡镇应坚决贯彻执行。

3.4预警级别

分为,Ⅰ级、Ⅱ级、III级、IV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

Ⅳ级、Ⅲ级急响应行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管防汛的副指挥长负责宣布启动,Ⅱ级、Ⅰ级急响应行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宣布启动。

4.1.2区防办、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指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办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应急响应级别

4.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Ⅳ级响应:

4.2.1.1区气象部门预报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2.1.2局部地区雨量站点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1.3一条河流发生5年一遇一般洪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Ⅲ级响应:

4.2.2.1区气象部门预报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4.2.2.2局部地区雨量站点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2.3一条河流发生10年一遇较大洪水;

4.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Ⅱ级响应:

4.2.3.1局部地区雨量站点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3.2一条河流发生20年一遇大洪水;

4.2.3.3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乡镇安全。

4.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Ⅰ级响应:

4.2.4.1局部地区雨量站点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4.2两条及以上河流发生20年一遇特大洪水;

4.2.4.3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乡镇安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响应:

区防指主管防汛副指挥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各防汛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各有关乡镇关注河道洪水情况,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巡查工作。如有险情发生,水利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险情处理工作,各防汛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人员、物料准备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区防指主管防汛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各工程管理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运用水库、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本责任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Ⅱ级响应: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工程管理单位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

4.3.4Ⅰ级响应: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可宣布全区或局部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工程管理单位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各责任区准备工作。区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4.4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河道洪水

4.4.1.1当河道超过5-10年一遇一般洪水时,区防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4.4.1.2紧急情况下,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山洪灾害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区人武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区防指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组织转移和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区防指负责,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区防指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同时,请求市防汛指挥部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办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

区防办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密切联系;要逐日填报水库水位表。

4.5.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区防办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若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需请求上级提供支持,应同时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办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堤防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万亩以上堤防失事,区防指必须在失事后2小时内上报,万亩以下堤防和小型水库失事,必须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区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6指挥和协调

4.6.1出现洪水灾害后,区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区防指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应请上级防汛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应急处置

4.7.1水库、堤防、水闸、输水渠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区防指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区防指从区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水库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同时组织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区防指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万全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区防指提出申请,经市防指同意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紧急防汛期间,区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防办会同新闻部门,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河道水量减小,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有关部门和区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区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区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

5.3.2区防指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区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1.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6.2.1.2区防汛应急物资由区防汛物资库专储,社会仓储物资由区供销社储备管理,区防指统一调度。

6.2.1.3区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区防汛民兵应急分队及各乡镇组建的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区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

6.2.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商务局、供销社、民宗局、卫生局、农牧局、等单位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经费保障

区防指、区财政局分别向市防指和市财政局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区财政局会商区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区审计局、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区民宗局、农牧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区防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防办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区防指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区防办、区督查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区领导或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和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防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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