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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1篇

时间:2022-11-18 15:35:02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1篇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1篇

篇一: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

  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

  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

  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

  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二: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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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建筑与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一、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以科

  学进展观为指导。结合殡葬事业改革进展的需要,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及数量,严格限制经营性公墓进展,重点进展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建设标准、严格殡葬行业治理、严格实施检查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积极推进生态化安葬方式,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进展。

  二、治理目标全市坚持有保有压、有放有收的思路,加速构建市级公益性墓地、区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区“四轮齐驱”公益性公墓体系,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期间。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一)严格限制进展经营性公墓。”时期。严格操纵各类合法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范围,分类处理、规范治理事实性经营性墓地。(二)大力进展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重点建设一批公益性生态公墓。市级各选点1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墓区,使公益性安葬设施比例达到GJ示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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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全市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实施生态化建设或者改造。与迁村腾地同步,有计划、有理有节地迁移老坟墓。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操纵。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报市RM政府批准。要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严格操纵公墓规模,进展少占土地公墓,加快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安葬形式,鼓舞倡导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保护好城市风景、森林和人居等生态环境。从年起,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点,必须操纵在绕城高速线以外,绕城高速线以内,一律不得新建公墓。已有的公墓应当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因城市建设涉及迁移农村坟墓的应当以区或者街(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各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镇、一般镇、重点中心村、一般中心村为单位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选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瘠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布局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改变其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规模按照覆盖村人口数量及死亡率和使用年限(50年)确定。(二)推进生态化建设。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生态化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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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合理规划好墓区绿化、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统一墓位间距。墓碑卧置的倾斜角度不超过30度;立体安葬设施,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

  (三)规范审批治理。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进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同级RM政府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进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由街(乡、镇)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出方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的应当报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区民政局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加强指导,对没有报批且有一定规模又确实需要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照顾事实、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墓穴占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完善报批手续,申报材料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申报。

  (四)严格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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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配合搬迁坟墓。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报省民政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获得批准正在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清理公墓违规行为。督促各公墓单位按照GJ示范标准和建设生态、环保、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着力对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确立建设生态绿色公墓的科学进展方向,建设各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公墓。对一些影响城市风貌的公墓,要加强监管,停止建设,封闭治理,指导其搞好绿化和环境修复工作;对个别已无进展空间、墓穴容量饱和的公墓,要停止开发,转入日常护墓治理;要严格操纵各类合法公墓扩大用地,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年底之前,对现有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有合法手续的划定范围:无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等有关手续。

  4.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全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民政、工商局公布的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检查。让市民知晓安葬时应当签署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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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传殡葬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使广大群众接受、解GJ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怀、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证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墓的治理工作。各区RM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殡葬治理办法》市RM政府第213号令)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会同进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规划实施;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改造,使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跟上经济社会进展步伐;督促指导经营性公墓按照GJ示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并鼓舞社会资金捐资兴建公益性公墓、参与部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我市殡葬设施建设滞后进展状况,满足RM群众的殡葬需求。将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民政事业进展“”专项规划。进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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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公墓建设用地治理和监督。对经营性公墓用地,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墓布局规划的空间统筹工作。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的环境影响监测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防水源污染。

  指导公墓单位及建设单位制订公墓绿化方案,林业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单位的绿化工作治理。并督促实施。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

  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建设经费列入预算。

  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墓价格,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公墓价格治理。依法查处违法价格行为。

  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票据治理,地税部门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督促经营单位及时领取发票并规范其发票使用,对经营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公益性公墓和提供公益性安葬的树葬、花坛葬和骨灰堂等环保、节地、生态葬式的要给予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

  加强对殡葬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区RM政府(含开发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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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政府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统一治理公墓的工作;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农业、林业单位,坚决落实XX和GJ殡葬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引导村民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逐步迁移农村零散坟墓,不断探究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乡村文明氛围,努力改善和保护村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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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各项制度汇编

  〔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1

  2、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53、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74、党建工作责任制…………………………………………95、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106、党支部议事规那么…………………………………………127、党员干部学习制度………………………………………148、“三会一课〞制度…………………………………………15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10、民主生活会制度…………………………………………1711、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8

  13、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20

  14、党员党费管理制度………………………………………2115、开展党员制度……………………………………………2216、党员行为十条标准………………………………………2317、党员电化教育制度………………………………………2418、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2619、村“两委〞关系协调制度…………………………………2820、村民会议制度……………………………………………29

  2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30

  22、一事一议制度……………………………………………312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3224、村务公开制度……………………………………………33

  25、民主理财制度……………………………………………3526、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3727、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3828、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929、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4130、村规民约…………………………………………………42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那么〞:一是依法提议原那么。村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那么。村党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根底、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

  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驻村县乡领导、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公示栏公示7天,并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本村全部工

  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村

  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确定重大问题决策意见。研究确定本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对涉及村民利益,需递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决策性建议意见、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责,开展创立性工作。积极推进村级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四、

  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本村党员及村组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

  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好开展新党员工作;健全

  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五、

  推动村级经济开展。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挖掘本村各类资源优势,积极引

  导村内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生产,增加收

  入,并为他们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效劳工作。围绕保值增值、

  认真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村级经济,

  不断增强村级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拟定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意见,协调本村各类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国情、村情、民情等教育,共同搞好农村根底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倡导文明新风,提高村民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七、做好群众工作。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呼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村民生活提供各项有效效劳。八、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制订并实施本村开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五、开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开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效劳和协调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搞好预防保健、方案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

  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及邻村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八、完成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党支部必须紧紧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总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

  二、党支部在抓党建工作中,重点抓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经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开展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党支部必须每季度对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镇党委汇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别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标准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

  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前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局部不予核销。对有大宗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方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

  谁借债谁负责。

  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那么,明确议事职责,标准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职责任务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开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2、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根底设施建设。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开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方案、村集体经济工程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4、党员大会: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

  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开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那么: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那么;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那么;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3、引导和带着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四: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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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颁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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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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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村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文明丧葬,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村小组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本村公墓建设的农户是以户口簿集资的,现集资的每一户如以后分户,均有权使用,不再予集资,以后入葬均以户口薄为依据进入本村公墓安葬。未参加集资,无权入墓,拒绝商量。

  二、按葬承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第一个墓位依次按顺序安葬,不得选穴跳位,不得擅自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墓碑规格高度80公分,宽度60公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三、进入公墓死者安葬后,遗物和垃圾必须放回焚烧坑焚烧,确保公墓干净整洁,坟前花圈或鲜花等保留10天,15天内由祭祀的家属负责焚烧并清理干净。必须清除所有火种后才能离开,如发现火灾,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四、每年祭龙由当年,龙头组农户负责全面清扫公墓一次。五、公墓集资结余资金,作为村小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绿化或是添置公墓的有关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六、爱户墓区公物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格的并罚款5000-10000元。七、本规章制度任何一界都不能擅自更改。八、当界村小组领导班子:一组马贵荣、二组陆荣喜、三组村小组党支书、陆明兰公墓小组:一组陆荣政、二组陆广炼、三组陆广金

  

  

篇六: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徐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

  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

  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第九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市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检查,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暂停运营,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老林地”是指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安葬点,可切实解决就近村和自然村安葬祭扫的问题。

  农村“老林地”是村民安葬的重要途径,要因地制宜地挖掘和利用好农村“老林地”的优势。要加强农村“老林地”管理和改造提升,对现有的农村“老林地”改造,可参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新进行规范建设,规范建设后的“老林地”,由属地加强管理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

  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依法被取缔的公益性公墓,该公墓举办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该公墓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篇七: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2/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3/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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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九: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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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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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九条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第十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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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第十三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墓区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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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迁址或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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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县民政部门申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墓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不得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炒卖墓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篇十: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墓地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十一: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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