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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4 10:55:04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全文完整)


行政审批否定报告

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告备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机关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经本局确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承担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局各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均应执行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

第五条  否定报备管理:

(一)承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事项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实行否定报备制。

(二)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当否定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三)否定事项的确定,应按职权范围进行。一般否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否定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特别重大否定事项报本局集体研究决定。

(四)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本局负责的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有关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五)否定事项必须按承诺办结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应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七)凡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填表时间、编号、承办单位、经办人、窗口首席代表、申请人、联系电话、单位或地址、申请事项、事项性质、否定办结时限、否定事由和文件依据、承办人意见、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八)凡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否定的,应当在作出否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报送《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各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现场进行认真审核,不能轻易作出否定的决定。对部分属于可以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材料及现场经整改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补办相关材料和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办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训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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