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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法】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5 11: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完整)



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风险调剂金是指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筹集的、用于市和县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统筹调剂范围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老红军、1-6级伤残军人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不纳入市级统筹调剂范围,所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 各县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5%提取资金并上解到市级风险调剂金中。每年初,各县根据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上解年度市级风险调剂金的通知,从县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到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资金在各县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作“借:上解上级支出--风险调剂金,贷:财政专户存款”账务处理,同时,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套及时调整增设明细科目,作“借:财政专户存款--风险调剂金--xx,贷:下级上解收入--风险调剂金--xx县”,年末结账时按县域分别转入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明细科目。

第六条 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县级上解调剂金的总额给予1:1的匹配,匹配资金从结余基金中提取。资金匹配时,作“借:财政专户存款--风险调剂金--市级匹配,贷:财政专户存款--市本级基金存款;同时,借:基金结余--市本级基金,贷:基金结余--风险调剂金--市级匹配”账务处理。

各县上解和市级匹配的风险调剂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相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套核算,分账管理。

第七条 市、县统筹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提取、匹配的,从当年基金收入中分期提取、匹配。

县上解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该县当年应上解资金2倍以上时,不再上解。

第八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编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县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各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不足上年度2个月的支付额度时,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条 市级调剂金的使用坚持风险共济、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县,由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5日内按照缺口资金数额的70%下拨调剂金,另外30%由县财政补助。

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十二条 对县予以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解调剂金的2倍,仍有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要切实改进医疗保险管理,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第十三条 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调剂,调剂金额不超过已匹配的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下拨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时,下拨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下拨各县财政社保专户。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支出凭据作“补助下级支出--风险调剂金”账务处理,各县财政部门依据收入凭据作“上级补助--风险调剂金”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统筹单位不予调剂:

1.未按时足额上解风险调剂金的;

2.未执行市里规定政策或自行调整政策未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的;

3.弄虚作假、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骗取调剂金的;

4.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的。

第十六条 加强对风险调剂金的监管,将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利息收入并入风险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风险调剂金。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风险调剂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2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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