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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中的问题探讨

时间:2022-10-20 09:5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7年在全国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村低保制度保障了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但同时这一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文章以河南省为例,分析了农村低保在保障水平,保障对象的确定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进而从立法、制度建设以及机制的建立等层面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低保 保障标准 制度

一、河南省农村低保的现状

河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全省有农村人口620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0%多。为使农村低保救助工作制度化,2005年起在郑州、焦作等地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2006年河南省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都将享受低保。

据河南省2011年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河南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了大幅提高。2005年为53.28万人,2006年为199.04万人,2007年为257.08万人,2008年为268.18万人,2009年为363.91万人,2010年为369.21万人,6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增加了315.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也从2006年的不低于20元增加到了2011年的72元。河南省农村低保的制度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河南省农村低保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低保的补差水平偏低

目前,河南省的农村低保标准以及补差水平都偏低,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为72元,而全国平均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86元,河南省的补差水平和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还相差了每人每月14元。加之近几年来我国通货膨胀水平不断上升,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的补差水平远远赶不上物价的上涨水平。对于靠低保维持生存的家庭,现行的补助水平仅仅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农民的医疗、养老、孩子的教育问题都无法的到解决。

(二)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存在问题

在农村低保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计算和衡量难以有一个准确的评定标准。首先是农村居民的粮食收入,粮食价格在市场上是不断变化的,所以粮食的所得收入就不能准确的估算;再者是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缺乏相关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导致民政部门和当地乡镇部门和村组织难以掌握农村居民的外出务工收入水平。对于低保申请户的审核以及低保户的动态监管涉及到了银行,房产,卫生等多个部门,单凭民政部门一家很难做到真正的审核与监管的准确到位。

(三)低保造假现象严重

首先,低保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骗保现象泛滥的一个客观原因。处罚手段停留于清理和停保;其次,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构建一整套及时反映低保对象的信息追踪系统,这也导致了低保造假事件频发。

从2011年7月2日起,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低保执行情况的检查,据河南省监察厅网站数据显示,已经公布信息的几个县中,沈丘县已取消农村低保11272人;舞阳县清退农村低保对象3680人;固始县取消调整农村低保对象5500人。

三、对策建议

针对河南省农村低保出现的上述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农村低保补差标准

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还应考虑到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低保的补助标准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建立低保的正常调整机制。同时,农村低保的补助水平还应将基本的医疗、教育支出纳入其保障范围内。另外,还应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扶持对象的技能培训,使享受低保的居民能通过自身的发展最终实现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不仅解决了保障水平低的问题,还从根本上使低保居民实现了脱贫。

(二)建立专门的农村低保对象甄别和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高效便捷的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甄别制度。建立专门针对农村低保者的收入申报制度,其中需要申报的项目包括农民的土地产出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以及其他隐性收入,使对农民实际性收入的评估更加精准透明。

第二,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精细监管。农村低保对象的收入核实不单只有民政部门的责任,还涉及到银行、公安、卫生等各部门。建议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村居民的各项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根据系统信息来准确判定低保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仅提高了效率,也实现了各部门的资源共享。

(三)加快推进低保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低保造价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监管和审核不到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必须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应加快低保方面的法制建设,做到低保违法案件有法可依,追究骗保者、滥用职权者和渎职者的法律责任,进而对低保造假者形成一种法律上的威慑作用。其次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顶层设计的方面,建立全面的监管机制,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要加强审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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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凯.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08(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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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忠林,崔树义. 我国农村低保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东岳论丛,2009(8):49-56

[5] 邓大松,王增文.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J].山东经济,2008(1):61-64

作者简介:刘杰(1987.12-),女,河南开封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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