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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5-24 11: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完整版】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应依据《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我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与发文上盖章、署名的其他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同时涉及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其中我局或该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机制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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